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涉砂纠纷调处以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本省实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附件四。 想了解更多请点击//code.fabao365.com/law_579930_1.html
按照"全面禁采、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整治力度,禁止宁波海域非法采砂行为,全力维护宁波港主航道正常通航秩序,有效的保护宁波海域海洋资源;积极引导调运外地天然砂源,加快扶持机制砂的研发生产,制定出台机制砂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力争在今年9月底前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减轻全面禁采海砂对宁波建设市场带来的冲击;加强建设行业用砂管理,在多渠道保障建设用砂供应的基础上,适时全面禁止使用海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交通秩序,确保宁波港主航道通航安全,最大限度减轻宁波—舟山海域全面禁采海砂后对宁波建设市场带来的影响,维护宁波社会稳定,促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禁采、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整治力度,禁止宁波海域非法采砂行为,全力维护宁波港主航道正常通航秩序,有效保护宁波海域海洋资源;积极引导调运外地天然砂源,加快扶持机制砂的研发生产,制定出台机制砂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力争今年9月底前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减轻全面禁采海砂对宁波建设市场带来的冲击;加强建设行业用砂管理,在多渠道保障建设用砂供应的基础上,适时全面禁止使用海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